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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民初1155号

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诉互助县思源酒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互助县思源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155号原告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地址:西宁市城北区宁辰建材市场D区2号。经营人,刘钦。委托代理人雷发生,青海青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互助县思源酒店,住址:海东市互助县振兴大道。经营人,霍彦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诉被告互助县思源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4元依法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西宁宁辰新鑫源发不锈钢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刘俊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雅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