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斯文,丹阳市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川。委托代理人曹永喜,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天下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后民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容天下公司诉称,杜川为容天下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容天下公司要求杜川催收欠款后,杜川仍不能自觉履行职务,容天下公司不得已才行使自主权向杜川发出辞退函。容天下公司此举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句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341号仲裁裁决书不服。现容天下公司��求判令其仅需向杜川支付2015年1月至3月应发工资5242.53元,并判令杜川限期与容天下公司结清货款56090元。杜川辩称,仲裁裁决正确,容天下公司应当向杜川支付工资6036元、赔偿金6036元,故杜川请求驳回容天下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杜川自2013年6月起在容天下公司工作,从事销售员工种,主要为容天下公司在句容市场推销容酒系列产品。2015年3月14日,容天下公司向杜川发出公告函,要求杜川于3月25日前将货款结算完毕,杜川若不能及时还款或将未销货物(含公司赠品、奖品)返还公司,公司将按法律程序追偿货款。3月26日,容天下公司向杜川发出辞退函,以杜川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决定解除与杜川的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6月26日,杜川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容天下公司向杜川支付工资6600元;给付赔偿金8800元;为杜川补缴养老、医疗保险。仲裁审理中,容天下公司提出反申请,要求杜川结清拖欠容天下公司的销售款。2015年8月21日,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15)第341号裁决,裁决容天下公司向杜川支付工资5868元;给付杜川赔偿金6036元;对杜川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容天下公司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另查明,容天下公司为杜川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3月。庭审中容天下公司确认欠杜川20**年1月至3月工资计5242.53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庭审中容天下公司确认尚欠杜川20**年1月至3月工资5242.53元,故对此予以确认。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容天下公司以杜川挪用资金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与杜川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无证据证明杜川存在挪用资金的情形,容天下公司主张杜川拖欠销售款给公司造成损失,杜川作为容天下公司销售人员代表公司对外出售容酒系列产品所发生的货款,应当由容酒系列产品购买方向容天下公司支付,所欠货款非杜川本人所欠。容天下公司认为杜川拖欠销售款给公司造成损失无法律依据,容天下公司以此为由与杜川解除劳动关系,显属不当,故容天下公司应当向杜川支付赔偿金5242.53元(1747.51元/月×1.5个月×2)。容天下公司已经为杜川缴纳社会保险,故对杜川要求容天��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
一、容天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川20**年1月至3月工资5242.53元、赔偿金5242.53元,合计10485.06元;
二、驳回容天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容天下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容天下公司系因杜川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时退回物品、收回应收货款,才与其解除的劳动关系,因此容天下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容天下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容天下公司仅需向杜川支付2015年1月至3月工资5242.53元。
被上诉人杜川辩称,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容天下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容天下公司解除其与杜川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杜川未能及时结清所欠货款、退还物品。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货款和接收货款的主体是买卖双方,而不是作为销售员的杜川。同时,容天下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杜川负有直接支付该货款的证据。因此,容天下公司以杜川未能及时偿还货款、退还物品为由解除其与杜川的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容天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容天下公司应当向杜川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剑
代理
审判员 甘可平
代理
审判员 奚松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