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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117号之一

吴某甲与吴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丙,农民。被执行人吴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申请执行吴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4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乙列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其支付宝账户。本院经查询存款等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新棠

审 判 员  XX彪

代理

审判员  程华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