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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429号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彦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陈彦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彦斌,男,1977年03月0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9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154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彦斌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彦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霞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阚少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