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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3811号

顾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顾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811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陈晓斌,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凤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丁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