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3811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陈晓斌,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葛凤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丁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