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张坤泉。被执行人傅庆平。被执行人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法定代表人傅庆平。被执行人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加拿大。法定代表人傅艺珠。申请执行人张坤泉与被执行人傅庆平、嘉兴宇达助剂有限公司、嘉兴宇佳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2015)嘉桐商外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312534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171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远
审 判 员 郭 亮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朱泽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