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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489号

沙延平与牟日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延平,牟日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沙延平。被执行人牟日波,农民,申请执行人沙延平与被执行人牟日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沙延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沙延平撤回执行申请。

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44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志友

审 判 员  宋雪民助理

审判员  崔升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