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776号申请执行人金世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操瑞恒,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金世猛与被执行人操瑞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47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
一、操瑞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世猛货款一万六千六百三十八元;
二、驳回金世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操瑞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操瑞恒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操瑞恒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操瑞恒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金世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操瑞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世猛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7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秀山
审 判 员 曹学昱
代理
审判员 吕艳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千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