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程玉明。被执行人梅宇环。关于程玉明与梅宇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梅宇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程玉明欠款300000元。梅宇环给付程玉明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4422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另案冻结,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同,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