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火车站西。法定代表人靳勇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许豫麟,男,1984年4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粉,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豫麟、李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403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豫麟、李粉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许豫麟、李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14执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 霞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阚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