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督165-1号
申请人:郭一田,农民。
被
申请人:李秋成,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郭一田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2016)冀0227民督1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秋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秋成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227民督1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羿全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