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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督165-1号

郭一田与李秋成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郭一田,李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督165-1号

申请人:郭一田,农民。

被

申请人:李秋成,农民。本院受理申请人郭一田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23日发出(2016)冀0227民督16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秋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秋成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227民督16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羿全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海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