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747号原告秦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李全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生
人民陪审员 王安保
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卞 伟 来源:百度搜索“”
秦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747号原告秦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李全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生
人民陪审员 王安保
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卞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