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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民初1747号

秦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09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3民初1747号原告秦某。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好协议,原告秦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李全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生

人民陪审员  王安保

人民陪审员  杨永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卞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