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金海。
原审
被告:钟永法。
上诉人赵小芳因与被上诉人程金海、原审被告钟永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6)浙11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殷晓军
审 判 员 吴金花
审 判 员 唐弋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代
书记员 叶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