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201号

傅松尧与傅忠义、岑优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松尧,傅忠义,岑优儿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傅松尧。被执行人傅忠义。被执行人岑优儿。申请执行人傅松尧与被执行人傅忠义、岑优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松尧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傅忠义、岑优儿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傅松尧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