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傅松尧。被执行人傅忠义。被执行人岑优儿。申请执行人傅松尧与被执行人傅忠义、岑优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傅松尧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2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傅忠义、岑优儿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傅松尧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