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25执18号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洪贤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洪贤新,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江晓宏,女,汉族,1962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刘圣明,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刘伟,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贤新、江晓宏、刘圣明、刘伟追偿权纠纷(2016)皖1525执18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洪贤新享有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同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立茹

审判员  董 澍

审判员  汪 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