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18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洪贤新,男,汉族,1961年4月15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江晓宏,女,汉族,1962年3月8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刘圣明,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刘伟,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贤新、江晓宏、刘圣明、刘伟追偿权纠纷(2016)皖1525执18号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洪贤新享有的债权,申请执行人认同法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立茹
审判员 董 澍
审判员 汪 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魏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