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726号
原告:蒋贤赛。
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忠化。
被告:杨宗双。
原告蒋贤赛与被告陈忠化、杨宗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杨宗双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贤赛的委托代理人洪榕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化、杨宗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贤赛起诉称:2011年4月25日,被告陈忠化因购货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且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杨宗双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为证。目前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催讨无果,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忠化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杨宗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陈忠化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原告蒋贤赛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人口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用以证明被告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被告陈忠化、杨宗双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二被告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5日,被告陈忠化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双方约定违约金按借款额的2%计算。同时,被告杨宗双自愿在该借条上的担保人身份处签字确认,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双方未就借款期限、利息支付、担保期限作出约定。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陈忠化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由此所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忠化至今未偿付该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忠化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和被告杨宗双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被告杨宗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宗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杨宗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忠化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忠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蒋贤赛借款5万元及违约金1000元;
二、杨宗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杨宗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忠化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5元,由陈忠化、杨宗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新新
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
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