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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1541号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良庆、尹超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良庆,尹超,尹良学,尹维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震章,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星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尹良庆,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尹超,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尹良学,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尹维义,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良庆、尹超、尹良学、尹维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银行、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进

审判员 张 刚

审判员 姚孝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韩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