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农民。被执行人高海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与被执行人高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