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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执479号

杨兴与高海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兴,高海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479号申请执行人杨兴,农民。被执行人高海永,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与被执行人高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蓟县人民法院(2015)蓟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蓟民初字第8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