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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423号

谷元军与董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元军,董春丽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谷元军,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董春丽,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谷元军与被执行人董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董春丽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谷元军欠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808元,执行费2150元。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伯欣

审 判 员 : 孙 杰

审 判 员 :郭志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项礼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