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262号。
被执行人:滕玉清,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巧婷,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干生,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俊武,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景德,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0122执112号案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干生,李小玲,黄俊武,黄巧婷,黄景德,滕玉清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黄明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