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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11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滕玉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滕玉清,李小玲,黄巧婷,黄干生,黄俊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住所地武鸣县建设街262号。

被执行人:滕玉清,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李小玲,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巧婷,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干生,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俊武,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黄景德,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武鸣县。本院在执行(2016)桂0122执112号案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黄干生,李小玲,黄俊武,黄巧婷,黄景德,滕玉清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韦耿明

审判员  黄明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