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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38号

北京翠明庄宾馆与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翠明庄宾馆,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翠明庄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景焕,董事长。北京翠明庄宾馆与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北京翠明庄宾馆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2138667.1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等登记,且被执行人北京东华岳瑾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已不在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1号经营,现去向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永红

审判员  廖 莎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许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