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驻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山东裕朗食品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驻马店顶志食品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裕朗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奎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 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