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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刑初1016号

聂士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聂士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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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聂士贵,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辩护人XX晶,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6〕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士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聂士贵及其辩护人XX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聂士贵至本区小昆山镇昆港公路XXX号上海恒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仓库内,通过大力钳剪断电缆线等方式窃得60千克飞航牌ZR-YJV型电缆线并藏匿于上址围墙外;次日上午,其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将涉案电缆线运回本区小昆山镇浦港路XXX号河���南侧20米处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徐某某。2015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聂士贵至本区小昆山镇昆港公路XXX号上海恒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仓库内,通过大力钳剪断电缆线等方式窃得50千克飞航牌ZR-YJV型电缆线并藏匿于上址围墙外;后其伙同徐某某将涉案电缆线运回本区小昆山镇浦港路XXX号河桥南侧20米处废品收购站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徐某某。2015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聂士贵至本区小昆山镇昆港公路XXX号上海恒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内欲盗窃电缆线,嗣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另查明,上述110千克飞航牌电缆线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68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士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马某某、沈某、戴某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照片、涉案赃物照片,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士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聂士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聂士贵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聂士贵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士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聂士贵向被害单位上海恒晟卫生用品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三千六百八十三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断线钳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