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林,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利军,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李铁林与郭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滑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利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铁林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利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郭利军有财产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利军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铁林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焦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韩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