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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法执字第54-5号

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人民西路110号方洲丽景广场B座1701号。法定代表人徐志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礼伟,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上海路9号3栋3-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伟成,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宁吉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5)桂市法执字第5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七星支行(帐号20×××56)银行存款40万元,现因担保人娄鹤忠代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广西桂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七星支行(帐号20×××56)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建

审  判  员  杨 忠

审  判  员  宋丕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贲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