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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184号

高伟与陈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伟,陈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22日,高中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9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高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强借款50000.00元,负担受理费731.00元,执行费8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导致案件在期限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虽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但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