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高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22日,高中文化,陕西省米脂县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9日,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伟与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原民初字第3818号民事调解书即由被执行人高伟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强借款50000.00元,负担受理费731.00元,执行费8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现导致案件在期限内无法执结。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虽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但案件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强
审判员 王金龙
审判员 毛建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