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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3570号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斌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570号

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莲花新村物业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34314R。

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董事长。

被告:李斌斌,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太平乡昌坑头阳山头村8-2号,现住丽水市莲都区清水湾小区21幢2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1102199210266517。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何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