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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执609号

许礼俊与胡永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礼俊,胡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3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许礼俊,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胡永青,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300000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446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胡永青在银行系统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永青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德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章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