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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851号

孟凡生、冯建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凡生,冯建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孟凡生,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冯建亮,男,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凡生与被执行人冯建亮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冯建亮现在正在服刑,且被执行人无其他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有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8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凌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