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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740号

申请执行人黄雪鹤与被执行人施振强、林群珠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雪鹤,施振强,林群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740号申请执行人黄雪鹤,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施振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林群珠,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雪鹤与被执行人施振强、林群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施振强、林群珠共同偿还借款4195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施振强、林群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义务。2016年7月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燕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