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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000号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志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志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00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新街1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被执行人任志清,男,1964年9月1号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文县,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志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2015)穗仲案字第5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购房款261869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以290966元为本金,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1300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款已由申请人向本会预缴,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精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任志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任志清的财产情况。经本院多项执行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任志清名下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弦街12号1314房屋一套,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