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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2763号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艳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艳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新街18号205。

法定代理人:孔某。被执行人邓艳云,女,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艳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购房款205062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2947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4日起计至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1056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邓艳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邓艳云的财产情况。已查封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弦街12号2001房、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东1号4栋2805房产两套及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小型汽车一辆的档案,因房产评估拍卖时间较长和车辆下落不明,所以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27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丹

代理

审判员  常康华

代理

审判员  张秋月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桂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