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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执763号

李秀娟与被执行人姜志怡、承德市乐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娟,承德市乐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姜志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娟。被执行人承德市乐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商城111厅。法定代表人姜志怡,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志怡。申请执行人李秀娟与被执行人姜志怡、承德市乐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秀娟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秀娟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程志献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