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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346号之二

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博中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陈亮怀。被执行人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舒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涿鹿欧亚气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它收入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元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路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