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156号
原告:朱瑞兵,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XX,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陈栓栓,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宿州市春巍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贺鹏,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雪峰,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兵诉被告XX、被告陈栓栓、被告宿州市春巍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张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兵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XX位于宿州市三八沟河畔一号3#楼1002室(房地权宿字2010267**)房产、对被告XX所有的皖L号本田CRV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原告朱瑞兵提供自己所有的皖L宝马轿车一辆、担保人XX提供自己名下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机东侧农贸商城1#楼0910室(房地权宿字201319266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瑞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XX位于宿州市三八沟河畔一号3#楼1002室(房地权宿字2010267**)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告XX所有的皖L号本田CRV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对原告朱瑞兵自己所有的皖L号宝马车一辆予以查封。
四、对担保人XX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机东侧农贸商城1#楼0910室(房地权宿字201319266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居住、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关正葆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