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树青,居民。被执行人刘明祥,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树青与被执行人刘明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12.3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睿
审 判 员 廖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纯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