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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1414号

申请人朱燕诉被申请人高兰、高强、曾和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燕,高兰,高强,曾和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1414号

申请人:朱燕,女,1971年0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代理人:彭一木,男,1955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

申请人:高兰,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

申请人:高强,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

申请人:曾和英,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燕诉被申请人高兰、高强、曾和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燕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兰、高强、曾和英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燕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高兰、高强、曾和英所有、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某某镇某某村的房产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均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本裁定冻结期限为三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在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尚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冰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