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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行申7号

四平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四平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平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市规划局,王清纯,邵长富,高原,刘阳,颜巍,冯禹,巩越辉,张寿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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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行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平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晓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景昌,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平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柴冠,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波,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贾中化,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王清纯,女,汉族,1950年7月1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健康委*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邵长富,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致富村*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高原,男,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中兴大厦一楼至六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江南春委*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阳,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九间委**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颜巍,女,汉族,1969年8月31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丰茂委**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冯禹,男,汉族,1982年8月26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康街**号*楼*室。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巩越辉,女,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站前街丰茂委*组。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寿书,男,汉族,1953年10月4日出生,四平市铁西区轱辘把街天平大厦一楼民营企业主,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玉龙委*组。巩越辉、张寿书的委托代理人高树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四平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诉四平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环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不具有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错误。

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中兴大厦南侧连接楼项目办理情况报告》、《关于中兴大厦南侧连接楼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听证会记录、律师函等多份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曾经向四平市规划局口头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了中兴大厦南侧连接楼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事实。

三、根据相关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不需要在申请之前通过审定,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议、公示以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都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的环节。因此,只要四平市规划局接受了申请人提交的修建性��细规划,就意味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已经开始。本院

经审理查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四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后,环宇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平市规划局窗口邮寄了一份“关于中兴过街天桥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请求四平市规划局予以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平市规划局于同年11月18日收到该申请,并于11月20日作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交的材料告知书”,向环宇公司告知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该告知书已送达环宇公司。其他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该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环宇公司主张曾口头向四平市规划局提出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但四平市规划局予以否认,环宇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向四平市规划局提出过申请。环宇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听证记录本身并非行政许可申请,亦不能作为认定该公司向四平市规划局提出过的申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因环宇公司不能提供其向四平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的证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径行驳回起诉。根据该规定,二审法院在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裁定驳回环宇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2015)四行终字第29号行政裁定后,环宇公司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四平市规划局窗口邮寄了办理中兴过街天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四平市规划局收到申请后作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交的材料告知书”,向环宇公司告知需要补交的相关材料,并送达环宇公司。因此,环宇公司要求四平市规划局对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诉讼请求实际已得到满足。综上,环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四平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翼博

代理

审判员  孙慧源

代理

审判员  刘彦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