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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元仕、张勇、罗元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罗元仕,张勇,罗元才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芙蓉大道96-98-100号。代表人张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辉,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罗元仕,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户籍地珙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元才,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珙县人,户籍地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元仕、张勇、罗元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执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孟驰

审判员  韩学军

审判员  张思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