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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执22号

(2016)黔01执22号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路支行申请执行孙月兰、贵阳友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遵义路支行,孙月兰,贵阳友夏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执2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遵义路支行,住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6号城市方舟AB单元1、2、3层1号。

负责人:刘继惠,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孙月兰,女性,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省植保所宿舍2栋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贵阳友夏食品有限公司,住贵阳市云岩区盐务街宅吉碧苑10层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15)贵仲裁字第227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路支行申请执行孙月兰、贵阳友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月兰、贵阳友夏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1执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辉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夏 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田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