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5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志信与被执行人陈宝金、XX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志信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0万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5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