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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031号

马来祥与夏昌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来祥,夏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031号申请人马来祥。被申请人夏昌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来祥与被申请人夏昌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442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昌海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马俊虎自愿提供的其名下宝马轿车一辆(车辆牌照:鲁H×××××,2013年9月10日登记注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同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