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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818-2号

818-查封车辆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郝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8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汉族,农民,现住府谷县新民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府谷县田寨乡水口村。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新民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府谷县新民镇。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88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培华

审判员  郝鹏举

审判员  王二耀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郝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