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5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大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乾。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张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8598.59元及垃圾清运费3600元,并支付受理费604元,公告费560元。张乾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苏州市会议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33362.5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乾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33362.59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 澄执行员 卢东昕执行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朱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