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8刑初12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华,男,湖北省潜江市人,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海燕,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男,湖北省潜江市人,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刀春华,云南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饶江波,男,湖北省潜江市人,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澜,云南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岩叫养广,男,云南省景洪市人,1962年5月18日出生,傣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辩护人沈华斌,云南方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岩广,男,云南省景洪市人,1982年12月10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辩护人何楠,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宏敏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在湖北省潜江市商量共同出资到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再运回潜江市贩卖,由饶江波负责联系买家,胡华负责运输。2015年10月下旬,XX、饶江波驾驶胡华的云AXXX**现代越野车、胡华乘飞机先后抵达景洪市。经饶江波联系,三人在约一周的时间内,多次到位于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亮伞代村98号的被告人岩叫养广家购买到毒品共7包,并受岩叫养广之托为其代售1包。三人将8包毒品拆装于7只大瓶装“冰红茶”饮料瓶内,将毒品原包装物(蓝色自封袋)塞进2只“娃哈哈”矿泉水瓶内,存放于岩叫养广家中。期间,被告人岩广受父亲岩叫养广指使,数次接送胡华等三人到家中或递交毒品。2015年10月28日胡华等三人将云AXXX**现代越野车驶入事先安排岩叫养广挖好坑的橡胶林内(位于景洪市东风农场十三分场),将汽车油箱拆卸下来,把7个“冰红茶”饮料瓶、2个“娃哈哈”矿泉水瓶一并放入油箱藏匿,再将油箱装好。之后,由胡华驾驶云AXXX**现代越野车从景洪经高速路前往普洱市,XX、饶江波乘坐客车到普洱市与胡华汇合。16时2分,胡华驾驶云AXXX**现代越野车在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被边防武警查获,后将该车送至一修理厂检查,从油箱内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4520克。16时50分,边防武警在对进入同一查缉点的云JXXX**客车检查时,抓获XX、饶江波;20时6分,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亮伞代村抓获被告人岩叫养广、岩广。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20克,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岩广居于从属地位,应认定为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华对起诉书无异议,辩称其主动交代出毒品藏匿在油箱内和同案犯,应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华存在立功、自首,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作用小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胡华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XX对起诉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存在自首,系从犯,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建议对XX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饶江波对起诉书无异议,辩称其只是介绍、联系。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饶江波受人邀约,系从犯,不应按查获的全部毒品数量进行处罚;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建议对饶江波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岩叫养广对起诉书无异议,辩称毒品是别人的,其只是起居间介绍作用。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岩叫养广系从犯,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建议对岩叫养广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岩广对起诉书无异议,辩称其是受父亲岩叫养广的安排指使。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岩广受人指使,系从犯,主观恶性及作用较小,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建议对岩广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在湖北省潜江市共谋到云南省景洪市贩卖毒品。同年10月下旬,XX、饶江波驾驶胡华的云AXXX**现代越野车、胡华乘坐飞机从湖北老家先后到达景洪市,饶江波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岩叫养广购买毒品,经胡华、XX、饶江波共同出资、验看样品后购得毒品8包,并将所购8包毒品拆装于7个“冰红茶”饮料瓶内,存放于岩叫养广的家中。期间,被告人岩广受岩叫养广指使,数次驾驶车辆接送胡华等三人到家中或递交毒品。10月28日早上胡华、XX、饶江波将云AXXX**现代越野车驶入岩叫养广事先挖好坑的橡胶林内,将装有毒品的7个“冰红茶”饮料瓶及装有蓝色自封袋的2个“娃哈哈”矿泉水瓶藏匿于该车油箱内。当日16时2分,胡华驾驶云AXXX**现代越野车在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被边防武警查堵,经检查发现该车油箱处有拆动的痕迹,边防武警便将该车送至一修理厂继续检查,当场对该车油箱进行拆解后,从油箱内查获用“冰红茶”饮料瓶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瓶,净重4520克、装有蓝色自封袋的“娃哈哈”矿泉水瓶2瓶。边防武警遂将胡华抓获,经突审,胡华供述出与其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的XX、饶江波乘坐客车在后,16时50分,边防武警在对驶入关坪查缉点的从景洪至普洱的云JXXX**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的两名乘客与胡华所供述的一致,遂将XX、饶江波抓获;20时6分,景洪市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勐龙镇曼康湾村委会曼亮伞代村抓获岩叫养广、岩广。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毒品可疑物,将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抓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物品检查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华驾驶的云AXXX**现代越野车油箱内查获用“冰红茶”饮料瓶包装的毒品可疑物7瓶、蓝色自封袋等物证。3、物证照片、毒品指认、称量、收缴笔录及照片、取样送检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胡华驾驶的云AXXX**现代越野车油箱内查获用“冰红茶”饮料瓶包装的毒品可疑物7瓶,净重4520克。被查获的可疑物经取样送检,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五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20克、云AXXX**现代越野车1辆、从胡华身上查获的人民币4300元、从岩叫养广身上查获的人民币4700元、手机6部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混合辨认,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均能相互辨认。6、通话清单及分析,证实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1)被告人饶江波使用的电话号码130XX****XX(湖北号码、无法调取)与被告人岩叫养广使用的电话号码180XX****XX通话8次,主叫5次、被叫3次;与被告人岩广使用的电话号码177XX****XX通话9次。(2)被告人岩叫养广使用的电话号码180XX****XX与其供述的缅甸人使用的电话号码157XX****XX通话34次。7、银行卡查询及交易分析,(1)被告人岩叫养广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XXXXXXXXXX479上于2015年10月25日、26日通过湖北省ATMP分别存入人民币40000元、59700元,于2015年10月25日、26日、2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洪市东风支行支取;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2188XXXXXXXXXX518上于2015年10月25日通过湖北潜江市建设银行存入人民币30000元,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洪市东风支行支取。(2)用被告人岩叫养广的妻子玉某某身份证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XXXXXXXXXX572上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湖北省ATMP存入人民币10000元,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洪市东风支行支取;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账号621799XXXXXXXXXX347于2015年10月25日通过湖北潜江市建设银行存入人民币50000元,当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洪市东风支行支取。上述交易与查明的案件事实吻合。8、人员活动轨迹,证实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多次往返于武汉市、昆明市、普洱市、景洪市、勐龙镇。9、手印鉴定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包装物蓝色塑料袋经送检,表面检出被告人XX的右手食指指印、被告人饶江波的左手小指指印。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被告人胡华、饶江波的尿液呈冰毒阳性,均系吸毒人员。11、机动车登记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发还清单及收条,证实云AXXX**现代越野车登记的权利人为李士君,经民警联系李士君,李士君称该车已卖给湖北籍男子彭辉,但无法联系到彭辉。暂扣的白色宝马车云KXXX**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车主岩某。12、户口、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的身份和基本情况。1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胡华供称,2015年10月10日左右,其和XX在一起时,XX提议贩卖毒品搞点钱,后又介绍饶江波给其认识。过了几天三人在潜江市一家KTV唱歌时,饶江波主动说在云南景洪可以找人买到毒品,接着就商定各自出资,钱多出的多得,将购买的毒品用塑料瓶分装后藏匿在汽车油箱内运回到潜江卖。其出资162000元,XX、饶江波出资108000元,三人一共凑了378000元人民币,在潜江市绵原路口把钱交给了饶江波的老婆(名字不知道)。10月16、17日XX、饶江波驾驶其从朋友彭辉那拿来的云AXXX**现代越野车前往景洪,其因有事在20日乘坐飞机到达景洪。21日三人就去景洪市东风坝卡村找饶江波的干爹岩叫养广,岩叫养广联系了一块样品,其和饶江波吸食了2、3颗,觉得质量不好要求换货,三人就回到景洪宾馆等,后岩叫养广联系了一批新货,分三次拿给并安排其儿子岩广开宝马车来接送,其和XX、饶江波就分三次将毒品拆开放进饮料瓶内,每块毒品装一瓶,装毒品的蓝色自封袋总共装了两个矿泉水瓶,然后放在岩叫养广家。28日早上10时许三人驾乘云AXXX**现代越野车先去到岩叫养广家,然后开到一块事先挖好沟的橡胶林地,将车开骑在沟上接着把油箱卸下,岩叫养广就把藏在家里的毒品带过来,四人一起将装毒品及蓝色自封袋的塑料瓶装进油箱内。按照之前的商量由其驾驶云AXXX**现代越野车,行驶至关坪查缉点被边防武警查缉,后武警将其和车辆一同带到景洪一修理厂进行检查,其就主动交代出毒品藏在油箱内,边防武警便在油箱内查获7瓶麻黄素。其就被抓了。(2)被告人XX供称,其在湖北老家因做生意亏钱,就想买毒品回到潜江卖。其和饶江波是同学,时不时聊贩卖毒品的话题,过了几天其又跟胡华说,胡华就说出来谈一下,3人就在一起商量凑钱到版纳这边买毒品(麻果),其出资人民币108000元,一块毒品54000元,想买2块,胡华、饶江波出资多少其不清楚,反正谁出得多就拿得多。2015年10月中旬,其和饶江波驾乘云AXXX**现代越野车从湖北潜江出发前往云南西双版纳,到达后饶江波一直在联系毒品,过了3天胡华乘坐飞机到达景洪,三人便住在同一个宾馆。其在宾馆把钱交给了饶江波,饶江波认识联系的岩叫养广和其儿子岩广接送他们三人购买毒品。27日下午其和饶江波开车去看货,天黑后在山里面的一个小屋子从岩叫养广手上拿到6块毒品,然后把毒品拆开装进事先准备好的标有“红茶”字样的塑料瓶内,饶江波将塑料瓶子藏好后就返回了景洪。28日早上10时许三人驾驶云AXXX**现代越野车来到藏毒品的地方,把装有毒品的瓶子装入车辆的油箱内,返回到景洪。其和饶江波去客车站买票前往普洱,胡华独自驾车到普洱后再汇合,其和饶江波坐客车到达武警查缉点时被抓获。(3)被告人饶江波供称,2015年9月下旬,在湖北潜江时XX打电话问其能否找到东西(毒品),其就和云南西双版纳的“干爹”岩叫养广联系,岩叫养广要其到版纳看看。其去到XX家说这件事,正好胡华也在,于是三人就一起商量贩卖毒品,商定由其负责验货,XX、胡华负责运输,按照各自出钱的多少分毒品,把买到的毒品分开装在塑料瓶里封口藏匿在汽车油箱里运回潜江。其和一个叫“结结”的男子共出了88000元人民币,XX出了108000元人民币,胡华出了162000元人民币。其把54000元交给老婆后就与XX开着从胡华那里拿的现代越野车前往景洪,在路上其要胡华把钱也放在其老婆那里,如果其老婆问起来就说是做生意的钱。到达景洪后其就与岩叫养广联系,胡华是过了3天乘坐飞机到达景洪,三人住在一个酒店。岩叫养广打电话要其在东风等,其和XX打车到达东风的一个加油站,岩叫养广开车接其和XX去到他家,拿出2块毒品,其吸食了一下感觉不好,就要岩叫养广联系好的。后岩叫养广打电话说联系到好的货,但要先打钱,其就叫老婆分开打了7万元到岩叫养广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岩叫养广把三人接到他家拿出2块麻黄素,其吸食了2、3颗觉得不错,就在岩叫养广家等剩下的货。岩叫养广因要现金叫其儿子岩广提供了四张银行卡并用微信传给其老婆,其老婆往银行卡转了9万元人民币,后有2个缅甸男子带着毒品来到,XX叫朋友又汇了6万元人民币给岩叫养广,三人将购买的毒品拆开装进冰红茶字样的塑料瓶内,并放在岩叫养广家,然后返回景洪。第二天中午三人驾乘现代越野车到东风一块橡胶林空地,岩叫养广把他们的毒品带过来,还带了一块自己的,三人便用工具把油箱卸下来,将毒品藏进油箱里就回景洪。后其和XX坐客车到达武警查缉点时被抓获。(4)被告人岩叫养广供称,其认识的干儿子饶江波打电话要其帮找麻黄素,过了几天饶江波他们到达景洪并要其去接,其就开车将他们接到家把缅甸人带过来的毒品给饶江波吸食,饶江波吸食后说不好,要其联系品质好的。后其联系到好的毒品,54000元每坨就要饶江波他们来看货,饶江波他们来到东风“东升”加油站,其叫儿子岩广开车去接,饶江波在其家里验完货向其要银行账户,其就给了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卡号。后饶江波告诉其钱已打到银行卡上,其把钱取出来拿给缅甸人,饶江波还欠其2万元人民币。饶江波他们将购买的毒品用事先准备的冰红茶瓶子装好,藏在其家厨房内。还要其联系挖机师傅挖一个坑,其花了2千元在东风农场十三分场的一片橡胶林地挖了一个坑,2015年10月28日饶江波他们驾驶车辆开到橡胶林地挖好的坑上,把装有毒品的冰红茶瓶子藏进油箱里就开车走了。其和儿子岩广是在晚上8时左右在家中被民警抓获。(5)被告人岩广供称,2015年10月24日中午,其父亲岩叫养广打电话要其去到东风农场客运站门口接饶江波他们来家里看货,其就开着哥哥岩某的白色宝马车将饶江波他们三人接到家里,其看见饶江波和XX在拆毒品出来,并将毒品装到冰红茶饮料瓶里。其又将饶江波他们送回到东风。10月25日早上,父亲说饶江波会打电话,到时要其带饶江波他们去看货,过了一会父亲打电话要其去到勐龙镇曼亮伞代村旁的橡胶林接货,其去到那里看见缅甸人站在路边,缅甸人告诉其毒品放在橡胶林的小沟里面就离开了,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饶江波他们电话联系其并来到曼亮伞代村旁的橡胶林,其就把毒品拿给饶江波他们,吸食后饶江波他们说可以。10月27日晚上其按照父亲的安排到东风农场客运站门口接饶江波他们来家里看货,后其在厨房看见一瓶装在冰红茶饮料瓶里的毒品,又将饶江波他们送回到东风,回到家父亲告诉其这次卖了3块毒品。其和父亲岩叫养广是在10月28日晚上8时左右在家中被民警抓获。14、证人证言。(1)证人玉某的证言证实,饶江波和其老婆在2015年来过版纳旅游,其和丈夫岩广陪过他们,并留了电话号码和微信。2015年10月22日中午老公公岩叫养广拿了几张银行卡要其拍照发给饶江波的老婆,其就照做了。(2)证人玉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知道丈夫岩叫养广有一个干儿子,2015年10月23日在其家里的厨房见过干儿子和他的两个朋友。其没有见过毒品,其他的事情不知道。(3)证人岩某的证言证实,其父亲岩叫养广和弟弟驾驶的白色宝马车云KXXX**是其所有,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车辆的相关手续。(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8日16时40分许,其驾驶云JXXX**客车从景洪前往普洱,行驶到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关坪查缉点时,武警将车上的两名外地男子带走。15、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岩叫养广供述涉案毒品来源于缅甸人,但未能提供缅甸人的真实姓名和详细信息,故未能将涉案缅甸人抓获。(2)被告人饶江波使用的电话号码130XX****XX系湖北联通号码,经发函至饶江波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协查,对方回复不属于平台协作范围,无法提供,故无法查证。(3)被告人饶江波供述其以做生意为由让其妻子孙某某汇款给被告人岩叫养广,因孙某某居住在湖北省潜江市,故未能对孙某某制作询问笔录。(4)被告人XX检举的盗窃案件线索,经核实没有发现。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五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20克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贩卖(毒品买方)毒品犯罪中,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共同商量并出资,相互分工合作实施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各自承担罪责。在共同贩卖(毒品卖方)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岩叫养广指使安排他人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岩广受人指使,起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华、XX、饶江波、岩叫养广、岩广及其辩护人提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胡华在查缉过程中供述出同案犯及毒品藏匿位置,系应如实交代的范畴,属认罪悔罪,对胡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存在立功、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XX、饶江波、岩叫养广提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岩广提出系从犯,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饶江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岩叫养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岩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30年10月28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六、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520克、手机6部依法没收。查获的云AXXX**现代越野车1辆、人民币9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冰峰
审 判 员 卢正坤
人民陪审员 玉扁胆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子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