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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执21号

钱飞、唐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飞,唐义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11执21号

申请人:钱飞,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付)。

被执行人:唐义国,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飞与被申请人唐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义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乃贵

审判员  王维祥

审判员  王娇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阮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