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3040号
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莲花新村物业管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46334314R。
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董事长。
被告:蓝龙惠。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龙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陈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
书记员 江煜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