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财保16号申请人谢柱锋,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身份证号码:×××4237。被申请人邬耀鸿,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061X。被申请人万幸,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码:×××1523。2016年05月30日13时54分许,邬耀鸿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6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2395公里+870米处时,与从汤塘镇三十米大街驶入106国道由谢柱锋驾驶并搭载冯观连和谢梓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谢柱锋、冯观连、谢梓熙受伤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30日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佛公交认字(2016)第00141号),认定谢柱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邬耀鸿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冯观连和谢梓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现申请人拟就损害赔偿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为使案件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周志平名下的粤R×××××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谢柱锋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查封担保人周志平(身份证号码:××)名下的粤R×××××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或赠与。
三、查封被申请人现停放在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的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车辆由佛冈县道路交通拯救队停车场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碧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林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