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624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丽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