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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2民初1624号

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2民初1624号原告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6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以暂时放弃诉讼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丽章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