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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271-1号

余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与某某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小花,王倩,王正,王萍,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271-1号

申请执行人:余小花,又名余小茹,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四组村民,住该村组。

申请执行人:王倩,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蓝天民航学院学生,住灞桥区新苑小区2号楼1单元1楼西户。

申请执行人:王正,又名王飞,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四组,住该村组。

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34中学教师,住西安市雁塔区青龙小区4幢4单元3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负责人:孟彩娥,组长。本院在执行余小花、王倩、王正、王萍与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余小花、王倩、王正、王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标的102300元全部未能受偿。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仓门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更多数据: